VisualApplets 使用者授權合約#
本《最終使用者授權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係最終使用者(「客戶」)與 BASLER AG(以下簡稱「BASLER」)就隨附於本協議之 BASLER 軟體產品所訂立之法律協議,該等產品包含電腦軟體,並可能包含 「線上」或電子文件、相關媒體及印刷材料(以下統稱「軟體」)。 在客戶點擊下方的「接受」按鈕並完成安裝程序之前,或在客戶下載、安裝或使用本軟體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協議。 一旦點擊「接受」按鈕,或下載、安裝或使用本軟體,即表示客戶同意本協議的條款,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若客戶不同意本協議的條款與條件,請點擊「取消」按鈕,並/或請勿下載、安裝或使用本軟體。
1. 第三方製造商的軟體。儘管本協議有相關條款與條件,凡構成非專有 BASLER 軟體或由第三方依據開源授權條款提供的軟體(以下簡稱「第三方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依據隨附該第三方軟體之軟體授權協議的條款與條件,授權予客戶使用。 客戶對第三方軟體之使用,應完全受該授權條款與條件所規範。客戶可於檔案「VisualApplets Third-Party Licenses.html」中查閱授權條款與條件,或聯絡 BASLER 技術支援。BASLER 軟體包含部分開源軟體原始碼,任何人均可使用及修改該原始碼,惟須以相同授權協議將其提供予其他所有人。 如需取得依據開源授權許可的元件原始原始碼,請聯絡 BASLER 技術支援。
2. 授權授予。BASLER 授予客戶一項個人性、非專屬且不可轉讓的權利,以使用本軟體,惟客戶須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禁止轉讓本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方授予次級授權及分發。客戶不得將本軟體或其任何部分出租、租賃、授予次級授權或出借予他人。
3. 軟體及軟體配置之許可使用範圍。客戶得依照本協議之規定安裝及使用本軟體。 客戶僅得將本軟體用於開發適用於 BASLER 或 SILICON SOFTWARE GMBH 硬體產品,或符合嵌入式VisualApplets 資格之第三方產品的應用程式。特別是,此僅包含VisualApplets 中列為硬體平台之產品。
每種軟體配置均適用不同的權利、義務及限制。客戶安裝及使用本軟體的權利,取決於所選定的軟體配置,詳情如下:
3.1 試用版。若未持有開發者授權即啟動本軟體,將進入試用模式。 客戶在此模式下使用本軟體的權利,僅限於評估本軟體之目的。除前述情形外,客戶不得將本軟體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用途。特別是,客戶不得利用試用模式開發商業應用程式。
3.2 開發版本。客戶使用開發者授權啟動本軟體後,即可於特定期間內使用文件中所述之軟體功能。開發版本需搭配內含適當授權之 WibuCodeMeter 授權隨身碟。針對本軟體之特定主要版本,使用期間無限制。若要使用本軟體之新主要版本,則需取得新的開發者授權。
客戶得使用本軟體開發衍生作品,包括商業應用程式。特別是,客戶得使用開發版本來建構適用於幀擷取卡及攝影機的 FPGA 設計,且該等設計須符合VisualApplets 或 EmbeddedVisualApplets 的認證標準。
4. 限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軟體。客戶不得移除本軟體上的任何專有權聲明或標籤;客戶依據本協議獲准製作的任何副本,必須包含與本軟體上及內所顯示相同的版權聲明及其他專有權聲明。 本協議未授予任何權利,允許將本軟體或使用本軟體所產生的任何位元流,用於為不符合VisualApplets 或 EmbeddedVisualApplets 資格之裝置進行程式設計或開發設計。
5. 逆向工程之限制。客戶同意不得修改、調整、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或反彙編本軟體,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試圖探查本軟體之原始碼或其中所含之演算法,或基於本軟體創作任何衍生作品,惟本協議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專有權利。本軟體中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由 BASLER 或其供應商所有,並受著作權法及國際著作權條約保護。客戶不得從本軟體中移除任何產品標識、著作權聲明或專有限制條款。
7. 免責聲明。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BASLER 將本軟體「按現狀」提供。BASLER 對於本軟體的可運作性、準確性、完整性、對特定目的的適用性及/或商業可用性,不作任何形式的保證。 特別是,對於因技術資訊及技術訣竅之應用、使用及/或其他執行行為,以及/或因使用本軟體或利用本軟體所生產之物件、裝置及/或製程而導致侵犯第三方權利之情形,BASLER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責任限制。
8.1 客戶確認,若在可能因故障導致人身傷害、 死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的裝置或系統中使用或銷售本軟體,須自行承擔風險,並同意就因客戶或客戶直接或間接供應軟體之任何第三方於該等裝置或系統中使用本軟體所造成損害而引發之任何索賠或訴訟,所導致 BASLER 可能蒙受之所有損失及損害(包括法律費用),向 BASLER 提供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8.2. BASLER、其法定代表人及代位代理人——不論基於何種法律依據——僅在損害係因 BASLER 因可歸責之過失違反重大契約義務(核心義務)、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時,方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下文另有規定,否則明確排除任何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8.3. 在符合本第 8.4 條規定的前提下,若 BASLER 因違反重大契約義務而須承擔責任,且該行為不涉及重大過失或蓄意不當行為,則此項損害賠償責任應限於 BASLER 於與客戶的契約生效時所能預見之損害。
8.4. BASL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間接或衍生性損害、利潤損失、業務或商業機會損失,以及商譽或聲譽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8.5. 在任何情況下,BASLER 對任何及所有索賠所承擔的總責任,不得超過 BASLER 根據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所實際收到的款項,或 1,000,000.00 歐元(一百萬歐元),以較低者為準。
8.6. 上述有關責任的限制或免除,在因過失導致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或因故意不當行為,以及根據《德國產品責任法》的責任規定所生之情形下,均不適用。
9. 準據法與管轄權。本協議應視為依照德國法律訂立並據此解釋,且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之規定。 針對雙方之間基於本協議所產生之任何爭議或索賠,漢堡地方法院應具有管轄權。任何一方未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不應被視為放棄日後執行該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之權利。 客戶同意本協議應可在衡平法法院強制執行,並承認若客戶違反本協議條款,單純判令損害賠償可能無法充分彌補損害;因此,若發生此類違約情形,BASLER 有權尋求禁制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濟。客戶進一步同意,BASLER 選擇尋求衡平法救濟,不應妨礙其同時尋求法律救濟。
10. 一般條款。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完整且排他性的協議陳述,並取代所有先前就本協議標的所達成之協議及往來溝通。本協議對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之繼受人與受讓人均具約束力,並使之受益;除非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修改,否則不得變更。 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被裁定為無效,該條款將予以修改以使其可予執行,且經修改後應予以全面執行;本協議其餘部分則繼續完全有效。